在填列轉賬業務會計分錄或者記錄除現金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經濟業務的時候需要填制轉賬憑證。
在借貸記賬法下,将經濟業務所涉及的會計科目全部填列在憑證内,借方科目在先,貸方科目在後,将各會計科目所記應借應貸的金額填列在“借方金額”或“貸方金額”欄内。借、貸方金額合計數應該相等。制單人應在填制憑證後簽名蓋章,并在憑證的右側或左側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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