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房屋租賃居間,是指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以居間人的身份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媒介服務,并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整個活動過程。
《合同法》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隻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通信費等。中介公司單方面以格式條款約定委托人在買賣不成的情況下承擔所謂中介服務費或違約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買賣雙方利用了中介的交易信息或依靠其媒介作用達成了交易卻不支付居間費用,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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