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抓住犯罪嫌疑人之後沒有贓物的話,但是有其他的證據也同樣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這個時候會根據具體的涉案金額以及情節來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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