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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