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發生争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無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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