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産,應按 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規定确定其人賬價值。同時,企業按稅法規定确定的接受捐贈資産的入賬價值在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後,計人資本公積,即 對接受捐贈的資産不确認收入,不計人企業接受捐贈當期的利潤總額。
接受捐贈的材料,如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标明的金額 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其 市價或同類、類似材料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作為實際成本。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産、原材料、庫存商品等非現金資産時,應按照 确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産、原材料、庫存商品等有關賬戶,按 照确定的價值扣除其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後的餘 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産準備賬戶,按照确定的價 值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賬戶。
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産準備不能用于轉增資本。企業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産處置時,表明其價值已經實現,應按原 轉人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産準備賬 戶,貸記資本公積一-其他資本公積賬戶;同時,按照接受捐贈時 計人遞延稅款賬戶的金額,借記遞延稅款賬戶,貸記應交稅 費——應交所得稅賬戶。
企業接受捐贈而取得的資産不應作為收益,而應作為所有者權益的增 加處理,在會計核算上應計入資本公積科目。此外,雖然會計上不作 收益處理,但根據稅法規定,接受捐贈屬于企業的偶然所得,需要繳納企 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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