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信。
婚姻登記機關應按照補發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應當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變更手續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到場,一方不能到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但應遞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委托書。
法律依據:
按《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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