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張子強與多名同夥在中國大陸被捕,案件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犯罪集團43名罪犯進行宣判,判處張子強等人死刑,張子強等26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訴;1998年12月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上訴案進行審理,終審決定維持原判。于12月被處決,并被沒收财産人民币6、62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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