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前三個月辦理,還可以按照身份證丢失随時補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十五條規定: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将新證發給本人。
法律要求必須至少提前三個月申領,隻規定了上限,沒有規定下限。如果公安機關不給辦,就說原身份證已丢失,重新辦理一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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