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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後用賄賂款行賄如何定性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4 03:40:15

在我國刑法中,有一個罪名叫做介紹賄賂罪。這個罪,是指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溝通丶撮合,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拉皮條”,幫助實現行賄或者受賄,情節嚴重的行為。

關于這個罪名,現分述如下:

第一,該罪的主體隻能是自然人,沒有單位。

第二,該罪的主觀方面隻能是故意,沒有過失一說。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促成行賄或者受賄,但仍然追求行賄或者受賄成功。至于其動機則是五花八門的,有的也是為謀取好處,有的是朋友義氣驅使,有的是為了阿谀奉承,有的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等等。

第三,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制度。被介紹受賄的對象隻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單位。而被介紹行賄的對象,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第四,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溝通丶撮合,促成行賄和受賄行為。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則是各種各樣的。

第五,構成該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根據有關追訴标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20萬元以上的;二是介紹賄賂不滿以上數額,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2)3次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3)向黨政領導丶司法工作人員丶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4)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該罪與受賄和行賄的共犯是有區别的。首先,介紹賄賂者的行為具有獨立性,而行賄和受賄的共犯的行為則不具有獨立性,每個人的行為都是共同犯罪行為的一個部分。其次,介紹賄賂,行為人的行為起的是穿針引線丶拉“皮條”的作用;而行賄人或者受賄人,主觀上本來就有行賄或者受賄的故意,隻是缺乏聯系渠道等,而介紹賄賂恰好提供了這種聯系渠道等,通過介紹,從而一拍即合。

介紹賄賂犯罪,總的說來還不是重罪。根據刑法,犯該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受賄後用賄賂款行賄如何定性(在行賄與受賄之間充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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