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嚴禁吸食、注射毒品,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決定:
1、走私、販賣、運輸和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嚴禁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非法運輸、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較小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一)種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二)抗拒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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