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事務所成立的條件:
(1)發起設立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3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起人;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者;注冊資本30萬元以上;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為事務所的出資人;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年齡在65周歲以下;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3)事務所的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在事務所執業,并且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工作;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4)事務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所長為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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