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對遺失物非法占有的,權利人有權追償。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對遺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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