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于55千克。
此标準出于18年新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該規範根據1999年5月28日發布、同年的10月1日起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修訂,是國家強制性标準。新規範将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車速由20千米每小時調整為25千米每小時,整車質量含電池由40千克調整為55千克,電機功率由240瓦調整為400瓦,并對電動自行車具有腳踏騎行功能等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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