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産權益,我國設置了監護人制度。監護人主要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财産。
老年人是特殊保護群體,為了能夠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确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确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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