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司法鑒定需要提供病曆,另外,還需要當事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曆年本人病曆原件,以便醫療專家查閱參考,根據需要複印留存。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曆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曆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曆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态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确、責任明确、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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