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所指的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财物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罪處理。二、如果一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隻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騙婚處理。三、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隻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緻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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