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在工資、勞保、福利、合同等方面遭到權力危害,其實質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此與員工形成勞動争議,解決勞動争議有兩個渠道:
1、向單位住所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求幹預并查處;
2、向單位住所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
A)補發克扣、拖欠的工資;
B)按國家規定發放勞保、福利;
C)為員工補繳社會保險金等;
D)未簽合同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被無故終止合同或不按合同約定提供工作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法解除合同或有克扣、拖欠工資,不按合同約定提供工作時要求接觸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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