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分為兩部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财産。離婚時,應确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對一次性發放給軍人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的分割問題,既考慮軍人的服役年限,又考慮雙方結婚的年限,
公平合理地處理,即将發給軍人的上述費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幹等份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财産,其餘的部分為軍人個人财産。
具體的劃分方法是:用人均壽命七十歲減去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算出軍人自參軍至七十歲的期間,
把國家發給的一次性費用除以前面計算的期間,平均分為若幹份,每一份所對應的份額即為軍人自入伍後每年所應當得到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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