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财産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是個人所有的财産,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産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财産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三是婚前财産的利息,包括個人财産婚前利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币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利益形态的财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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