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件也就是合同補充協議,合同補充協議一般簽署在後,以補充協議所約定内容為準。具體依據如下:
1、補充協議中一般都會在尾部寫明“原合同與本補充協議不一緻的,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2、《合同法》第77條規定,雙方協商一緻,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補充協議簽署在後,與主合同不一緻,應視為雙方對主合同的變更,因此應以補充協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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