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房,簡單的說,就是僅有購房合同,但兩證不齊全的房子。比如,很多房子早已交房入住,但遲遲拿不到房産證。對于這類沒有完成産權過戶手續,以雙方合同約定房款金額、付款時間、過戶時間、過戶手續辦理等相關内容,并按合同約定内容進行的房屋交易就是俗稱的"合同房"交易。
合同房”交易在法律上不規範的,因為出賣人交易時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但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時有發生。一般而言,房屋買賣雙方私下簽訂合同後,買方會向賣方支付一部分首付款,待賣方取得房産證,并完成過戶手續後,再支付另一部分房款。“合同房”交易從簽訂合同到辦理過戶期間,往往會出現以下三種風險:
第一、房屋價格上漲後賣房人反悔,單方面提價,不配合過戶。
第二、賣房人以不正當手段,将房屋以更高價格轉賣給第三人,造成兩個買家之間房屋權屬的争議。
第三、因開發商的原因,賣房人遲遲不能取得産權證書,造成買房人無法辦理過戶,也就無法享有對房屋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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