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按照标準發放工資,而且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按照法律規定,女職工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不低于本人标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女職工産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适應時間,使其逐漸恢複原勞動能力。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産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産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産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周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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