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迹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确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對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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