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離職(自動辭職、自離、辭退等),應于離職交接完當日搬離宿,不得借故拖延。
2、每間宿舍設立宿舍長,其工作任務如下:監督管理一切内務,分配清掃,保護整潔,維護秩序,水、電及門戶管理。
3、住宿員工務必服從行政人事部安排,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私自調換房間或床位;嚴禁亂住、混住。若有違反可處以5-20元罰款。
4、員工不得将宿舍轉租或借給他人使用,一經發現,立即停止其居住權利,有違反可處以5-20元罰款。
5、人事行政部彙同各宿舍長檢查宿舍環境衛生,宿舍員工不得拒絕,若有違反可處以5-2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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