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嬰兒的國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出生),以及記載嬰兒出生時的身體健康狀況。
2、記載、證明嬰兒的血緣(母系)和血統(父系)關系。
3、是新生兒日後獲得上學以及其他保健、服務的基本證明。
4、《出生醫學證明》是由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号。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内《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5、《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産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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