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内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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