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核簽認結算報表;
2、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争議、處理索賠;
3、根據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理人員的調配,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
4、參與編制監理規劃,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5、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實施,指導、檢查監理員的工作,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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