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為保證。
2、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為抵押。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将該動産作為債權的擔保為質押。
4、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财産,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方式為留置。
5、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的為定金。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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