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因而相應地也就不得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進行授權。所以,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隻能是法律、法規授權的,享有行政強制措施權的少數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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