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登記注冊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拟辦幼兒園、托兒所的章程和規劃;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拟任園長、所長和拟聘教師及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拟辦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證明;拟辦幼兒園、托兒所的資産及經費來源的證明;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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