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口頭合同的好處是方便。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3、公證形式。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内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内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确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
4、批準形式。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當事人應将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批準後才生效。法律規定需要批準而沒有經過批準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5、登記形式。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将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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