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與制定法的關系:1、制定法和判例法互補短長。在權威上,制定法優于判例法,制定法可以廢除、修改和補充判例法。但法官在解釋制定法時往往受到判例規則的限制;2、制定法是由國會或經過或立法授權的機構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判例法是法官通過處理具體案件創制和發展起來的法律。前者提出了國會的作用,後者體現的是法官的作用;3、制定法多是對某一領域法律關系的橫向調整,判例法則表現為對同類法律關系縱向調整的不同系列。判例法可通過法官發展先例暗中實現改革;但大範圍的法律發展和改革往往通過頒布制定發來實現,在現代尤其如此;4、制定法表現為成文法,較為注重邏輯和系統性,法律規則或原則較明确具體;判例法是不成文法,缺乏系統性和明确性,不易為一般人所了解把握。以上即為二者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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