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前軍人轉業的,轉業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如果是婚後計算的,轉業費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要分段計算,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财産,根據軍人婚後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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