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因此,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隻享有上述法律規定的權利,不享有調查取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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