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後,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為上訴期。上訴期内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如果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後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訴;上訴期滿後的次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次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内,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内,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複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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