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進行債權申報的債權有:
(1)須為以财産給付為内容的請求權。
(2)須為以債務人财産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五十六條,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确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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