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主要内容是:
1、宣布結束戰争,兩國關系由戰争狀态進入和平狀态;
2、清朝政府開放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史稱“五口通商”),準許英國派駐領事,準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3、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銀元;
4、割地,割香港島給英國,英軍撤出南京、定海等處江面和島嶼;
5、廢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貿易制度,準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6、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須與英國商定;中國的關稅自主權開始喪失;
7、以口頭協議決定中英民間“訴訟之事”,“英商歸英國自理”;中國的司法主權開始受到侵害;
8、中英兩國各自釋放對方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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