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方式的區别。從行為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隻是行為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别,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産或者嚴重損失,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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