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捐指慈善事業捐款,指公司内部罰款,也指自動捐助資金或物品。公司内部設立樂捐制度是違法的,根據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企業可以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進行一次性罰款。2008年1月15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能設立樂捐制度,變相罰款。如果用人單位設立樂捐制度來變相罰款,勞動者可以向相關部門反饋情況。
在慈善事業中,樂捐一詞較為常見,捐款人通過捐款、捐物的方式幫助需要幫助的人使自己快樂。在古人還願的時候,會将款項放入功德箱或平安箱中,以回報保佑之德,款項較少的被稱為“添香油”,款項較大的被稱為樂捐或善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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