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如下:
1、确屬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設計遺漏和确有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可能在技術經濟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将變更以後所産生的效益(質量、工期、造價)與現場變更往往會引起施工單位的索賠等所産生的損失,加以比較,權衡輕重後再做出決定。
3、工程造價增減幅度是否控制在總概算的範圍之内,若确需變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時,更要慎重。
4、設計變更應簡要說明變更産生的背景,包括變更産生的提出單位、主要參與人員、時間等。
5、設計變更必須說明變更原因,如工藝改變、工藝要求、設備選型不當,設計者考慮需提高或降低标準、設計漏項、設計失誤或其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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