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官署名。相當于現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獄案件審理。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複舊。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為: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餘有典簿廳都典簿、典簿、主簿及錄事。附設總檢察廳,有廳丞一人,檢察官六人,以及主簿、錄事、看守所所長等。仿西方司法獨立,規定其職權為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并為最高級的審判機關。司法行政,則另設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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