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的監察部門行使的兩種職能。
紀檢監察辦案程序如下:
1、受理和初步核實。是案件查處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案件檢查的前提和基礎。
2、立案。按照管轄權限,對檢舉控告涉及出現的紀檢監察對象違紀違法問題,經過初步核實,認為确有違法事實,并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案件成立并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
3、調查。是指辦案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序,運用規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對已經立案的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通過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事實的活動。
4、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
5、移送審理。是指承辦案件的紀檢監察室對經過立案調查并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向案件審理機構移送的活動。
6、申辯。是指被調查人就被檢舉控告的事實和調查組經過查證認定的錯誤事實、情節、性質,申述自己的理由,為自己進行辯解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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