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沒有登記的,構成事實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1994年2月1日之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存在婚姻關系,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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