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物啟事包含标題、正文、落款、日期四個部分。尋物啟事的正文通常要寫明丢失物的名稱、外觀、規格、數量、品牌等,同時要寫明丢失的原因、時間和具體地點。交代清楚拾物者送還的具體方式,或注明發文者的詳細地址、聯絡方式等。
尋物啟事,是指單位或個人丢失東西後,希望他人幫助尋找而使用的應用文體。尋物啟事按照失主的身份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由于個人遺忘或不慎将東西遺失而寫的尋物啟事,另一種是由于單位遺失了東西而發布的尋物啟事。
尋物啟事傳播的形式:可以貼在失物地點、單位門口、大街上,也可刊登在報紙上,或者通過電視台、電台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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