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産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檔案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
2、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3、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4、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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