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通知書,是刑事拘留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的法律文書。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說明已經進入立案偵查階段。之後,根據證據情況,進入檢察院審查,法院判決後生效後,才可以坐牢。在此之中,公安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判無罪。所以,收到拘留通知書,不代表一定坐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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