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如果招标項目的對設備的要求在理論和實際上隻有原設備廠的設備能夠兼容,那采用招标方式采購就有待商榷。
2、其次,這裡有個關鍵問題,即與原設備兼容是否有必要性。
3、如果确實存在功能配套要求,那麼根據《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将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進行招标,可直接向原設備廠家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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