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确了用人單位可以過錯性解除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