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3、瑕疵擔保。
承租人的義務:1.支付租金;2.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3.妥善保管租賃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
(1)按規定或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2)按約定正當使用租賃房屋。
(3)租賃合同終止時将租賃房屋返還給出租人。逾期不返還的,出租人除有權要求承租人交付延期租金外,還有權要求承租人給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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